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在一项奖励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0%;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根据《意见》,宁夏今后的行政奖励将面向基层,尤其向工作一线、生产一线倾斜,同时,妇女和少数民族同胞应占有一定比例。
在林林总总的行政奖励与荣誉称号中,获奖官员的比例应该控制在怎样的范围内?荣誉称号的授予最应该指向哪些群体?观察此次宁夏的相关规定,不难窥见它正在表达一种有倾向性的态度,那就是行政奖励应该“远”高官而“亲”普通公民,相关荣誉称号的授予更应该体现其“激赏”的价值,所以“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而这无疑是常识的回归。
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这一规定其实暗含着一种朴素的价值判断:行政权力与社会荣誉应该保持恰当的距离。从常理来说,厅局级以及领导干部倘若作出了卓越贡献,是不应该将其拒于奖励与荣誉之外的,但在现实中,这种常理却常常被异化。许多领导干部手握权力,他们自己就是不少行政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人,至少可对评定结果施加影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然容易导致行政奖励和荣誉称号评选失去公正。“原则上”将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排除在荣誉称号之外,事实上是建立一种清晰的利益回避机制。
红地毯之上,鲜花聚集之处,把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排除在外,正是为了捍卫行政奖励与荣誉称号的纯洁性,不过在我看来,此举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它还体现出荣誉激励的“边际递增效应”。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相对基层普通工作人员,即便高官真正被奖励,乃至被授予荣誉称号,其社会激励作用也是有限的。不同于一般人,领导干部本身就是拥有众多资源的人群,容易拥有各种各样的头衔,此时就算给他们再多奖励,也会呈现出一种“边际效用递减”的状态,充其量只算是“锦上添花”。对于普通民众则不一样,他们正处于“边际效用递增”的状态,行政奖励与授予荣誉称号既能体现某种尊重,又会衍生出更大的激励效应。
我愿意为宁夏“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鼓掌,希望这一举措能够产生涟漪效应,让任何可能染指行政奖励评选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官员,都止步于领奖台。当然,我更希望从前置性制度约束发力,即便没有这样的规定,不合格的官员也没有机会站上领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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