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6日讯 大多数夫妻离婚后,都会自行签订离婚协议,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难以具体实现,又该如何解决?
昨天,奉化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引发的纠纷。
送给女儿的三分之一房产
离婚后想收回
李先生与谢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女儿出生。
去年10月,两人离婚,签订协议,女儿的抚养权归谢女士。财产分割中有一项约定: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住房,离婚后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归李先生,三分之一归女儿所有。
之后,谢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将女儿的名字写进房产证,遭到拒绝。
李先生认为,谢女士要把女儿名字加进去的目的,是为了到时候要房子进行实际分割,给房子砌一道墙,将房子真正地分出三分之一。这样一来,他还怎么住?
今年3月,谢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去确认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并将房屋进行按份登记,将女儿名字加入房产证。
这下李先生不乐意了。他也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女儿的部分房产赠予。
为了这套房子的分割,一家三口人打了两个官司。李先生赠予给女儿的这个约定能否撤销?房子是否真的可以进行砌墙分割?
房产所有权收回
父亲向女儿支付13万元折价款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引发的纠纷很多。很多当事人会要求在房产证中明确自己的产权,但对于该部分产权,不少当事人其实无法正常使用实现利益。
李先生与谢女士已经离婚,房子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的女儿如果想获取收益,直接将该三分之一产权房屋进行出卖或出租,其实很难实现。
如若真的想实现利益,需要将房屋进行砌墙分割,分别作出独立产权证。但对房屋砌墙分割又会涉及房管、城管、规划等部门的问题。
假如房屋未进行分割,像李先生与谢女士这样已经离婚的双方,也不可能居住在同一套房屋里,那么总有一方无法实现自己对房子的权益。
谢女士希望女儿得到该有的利益,李先生希望房子完整。
昨天,法官做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本赠予女儿的三分之一房屋所有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支付给女儿折价款13万元。
法官建议,在处理财产时,要进行多方考虑,尤其是对这种不动产的处分,要多想想后期想实现或处分权益时会遇到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的分配,不建议将其进行分割,建议将不动产整体归属一方所有,取得方可以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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