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也须用重典 | ||||||||||
2013年05月17日 10:54: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最高法作出《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违法,但传销活动却一直以各种变化了的形式游走于地下地上。一些利令智昏者在传销组织者的蛊惑下,怀抱一夜暴富的梦想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近期,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集中行动频频遭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传销分子暴力袭警、堵路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传销分子的嚣张气焰正挑战着公共秩序、群众利益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在挑战我们的执法能力。这样的气焰如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公共秩序将不能维持,群众利益将受到损害,政府威信也会大受影响。 传销贻害无穷,这是绝大多数人都清楚的事实。这样的社会毒瘤之所以难以革除,主要是少数组织者以暴利为诱饵,蛊惑一些人的结果。由于受蛊惑者大多文化水平有限、防范能力不强、法制意识淡漠,很容易上当受骗,并选择极端手段对抗执法。 因此,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是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这些人不可关几天完事,更不能一遣(返)了之,而是要依法严办,使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没有从事传销活动的机会和能力;对于那些受骗上当者,可以酌情处理,但对那些屡教屡犯以及暴力抗法者也应严肃处理,并针对其一朝暴富的心理依法辅以经济制裁,要让他们懂得,参与传销不仅不能一夜暴富,而且还会付出更加惨重的经济代价。 最近,汪洋副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治乱必用重典。治理合肥的传销乱象也必须用重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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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作者: 芮必峰 编辑: 金菁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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