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警局日前出台新规,加大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力度,从5月23日起,对行人闯红灯的最高罚款额将达到1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被禁止办理考驾照等业务。对此,秦时月先生5月16日发表评论《治乱必须用猛药》,认为深圳市此举“使违法者有疼痛感”,“中国的马路乱象要从根本上扭转,必须从严从重治理”……笔者认为此论大可商榷,其中有些导向甚至令人担忧。
“治乱必须用猛药”是一种常见的思维习惯和治理逻辑,对于久治不愈的“中国式过马路”,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先修改相关法律。而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交警必须严格遵守现行处罚规定,而不能违反现行法律任意处罚闯红灯者。也就是说,猛药必须合法,而不能以治乱的名义乱用猛药。
行人闯红灯该受何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有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行人闯红灯,交警可以批评、警告而不罚款,即使罚款也应在50元以下。而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很明显,深圳市交警局将行人闯红灯的罚款额度设定为20元至100元,没法律依据,并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政府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常识,深圳市交警局显然没有立法权,因而无权擅自提高罚款额度。
同时,闯红灯者是否按期缴纳罚款,不应与其考驾照挂钩。一方面,这种挂钩相当于对一次闯红灯进行二次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另一方面,公民申考驾照需具备什么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不得申考驾照,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详细规定,其中并没有禁止有违法经历的人申考驾照。这意味着,一个人有过闯红灯等违法经历,哪怕尚未缴纳罚款,也有权申考驾照,两件事一码归一码。
笔者并非为闯红灯行为辩护,而是认为,闯红灯该受何罚就受何罚,执法者不能突破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上限,也不能任意附加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处罚。行人闯红灯的危害众所周知,但执法者“执法违法”的危害性会更大,正如网友所说的,执法者不按法律规定处罚闯红灯者,这本身就是闯法律“红灯”。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法办事,哪怕为了治乱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猛药,如果这个常识被抛诸脑后,那就很容易滑入“人治”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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