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广利恒”成全省首家解散的小额贷款公司
当地法院昨启动解散清算生效以来的执行程序
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成立于2009年最后一天的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恒),可谓承载了各方的厚望和期待,但由于公司经营模式存在瑕疵,引发了股东间的恩怨和矛盾,且裂痕愈来愈大。僵局难解下,被法院判令解散。 今年3月27日,省高院作出解散广利恒的终审判决。
由此,广利恒成为全省首家解散的小额贷款公司。
昨天,金华市金东区法院执行局启动执行程序,由执行局副局长带队,赴永康执行广利恒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启动了该公司自解散清算生效以来的执行序幕。
曾是被寄予厚望的试点公司
记者在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工商登记记载,广利恒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
股东包括: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威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自然人楼晓红、吴剑鸣、盛秀春、李炜华、谢法岳、徐贵炉、毛黎明等。
其中公司发起人为大股东邵福林,他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30%的股份。
广利恒经营范围为:在金东区范围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金融、证券、期货咨询除外)。广利恒是金东区牵头试点的公司,在公司管理上,政府有一定的参与度。
“在当时银根紧缩时期,区领导希望广利恒发挥更大作用,帮助金东区的中小企业解决短期融资困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股东告诉记者,在广利恒的手续申报和审批期间,区政府全程大力支持,希望广利恒成立后能带动金东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发放的正常贷款被指全部逾期
不能吸收存款,身份是工商企业,从诞生那一刻起,资金困境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如影随形的问题。
事实上,广利恒从成立伊始,做的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额贷款业务。
公司法人代表邵福林告诉记者,他们的贷款模式,基本是由公司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或股东间联保来对外发放贷款的。更多的情况是,贷款基本被股东作担保自己借出去了。
在这种看似资金回收“上了一道安全锁”的模式下,广利恒的放贷实际成了股东自己融资的平台,而对真正急需短期小额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没有公司的股东担保,想从广利恒实现融资,概率基本为零。
这种模式看似没有风险,实际却隐藏了巨大的风险。日后的实践也证明,这种放贷模式风险最大。
“只要一个股东担保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或这笔贷款出了问题,其他股东就会以此为要挟,拒绝把自己名下担保的贷款收回,否则会担心自己的投资血本无归。”金华婺城区一位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老总对记者说。
以“正鹏公司”、“新华公司”、楼晓红为例,他们合计占公司股份30%,出资2400万元,但通过担保变相贷款资金4400万元,对注册资金8000万元的广利恒公司而言,几乎贷走了公司55%的资本金。
“到公司解散,拖欠的本金和1000多万元利息至今未还,拖累了公司的整体运营。”邵福林说。
2011年9月,股东间的矛盾开始爆发。矛盾一方是“正鹏公司”、“新华公司”和楼晓红,他们认为,公司2011年进行过一次分红,作为股东,他们被排除在外。
此后,以“正鹏公司”、“新华公司”、楼晓红为代表的乙方,跟公司的矛盾越来越大,并无法弥合。
“政府多次出面协调,但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在此情况下,无奈作出停止经营的决定。”股东徐贵炉称,问题的关键是,广利恒发放的正常贷款全部逾期。
三股东起诉导致“广利恒”被解散
2012年5月24日,广利恒召开股东大会,议题是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当时,“正鹏公司”、“新华公司”、楼晓红都不同意公司解散,致使公司解散的决议没有通过。但到了2012年7月10日,“正鹏公司”、“新华公司”、楼晓红却向金东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广利恒,并查封冻结公司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广利恒因个别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于2011年下半年起,金东区工商分局多次组织股东,就公司股东间的个人经济纠纷、公司逾期还贷等问题进行协调,但未果。
2011年11月2日,金东区工商分局要求广利恒公司股东、股东会,在一周以内,就公司现状统一意见,对股权转让、调整经营模式或达成公司清算、注销决议以进入清盘关停程序作出处理性决定。
2011年11月3日、12月22日及2102年4月20日,广利恒三次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公司股权转让或决定公司解散、清算、逾期贷款清收等。
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24日顺利召开,但未形成决议。因此,本案已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而僵局自2011年下半年始,通过工商多次协调、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内部协商等方式均未能解决。
因此,法院认为,“正鹏公司”、“新华公司”、楼晓红请求解散广利恒公司,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2012年10月8日,金东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广利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散。
“广利恒”成全省首家被解散的“小贷公司”
因不服一审判决,广利恒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的“广利恒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说法不符合事实。
广利恒认为,在此期间,他们一直想自救,毕竟,在目前情况下,想再审批一家这样的公司已不易。
广利恒称,在一审判决前,以金华金厦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为主导,由其“组阁”的几家企业及个人同意按1:1价格收购大部分股东的股权,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如果通过股份转让,可避免由于全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给当地造成的负面影响,解散与恢复经营相比较,弊大于利。
但被上诉方“正鹏公司”、“新华公司”、楼晓红却认为,广利恒上诉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认为,广利恒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省高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广利恒是否符合解散条件?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广利恒上诉提出的公司应继续存续、驳回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今年3月27日,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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