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9日讯 在温州,一张50元的人行道违停罚单,引发了一场惹人关注的行政诉讼案。
“我不是计较钱,我想要法院来主持评个理。”从事规划工作的温州市民何先生,认为自己临时停车被开罚单的地方,根本不是城市道路人行道,最终他把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下称鹿城城管)告上了法庭。
这场官司也引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争论,哪些地方算是“城市人行道”?这方面的界定,当真存在立法解释空白?
案情回顾 一张罚单引发行政诉讼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2日上午8点57分,温州市民何先生将自己的车子,临时停放在惠民路温州市鹿城区文化中心(市歌舞团)门口。
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次临时停车,换来的是一张城管开具的罚款通知书。
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认为,何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属于人行道,他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规,鹿城城管决定处罚何先生50元。
何先生对这个处罚不服,他认为,自己停车的地点,根本不属于人行道。
这个地方大致格局是,鹿城文化中心门口有大块空地(何先生的车正是停在这里),再往外靠近马路一侧,是常见的铺了地砖和盲道线的路,这才是人行道。
在何先生看来,他停车的地方应该算是一个小广场。
何先生认为,鹿城城管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5月2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庭审现场 城管局长出庭应诉
昨天下午,温州市鹿城法院第一审判庭,该案正式开庭。
原告何先生到庭,而作为被告的鹿城城管,则由该局局长、五马中队中队长和法制科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何先生当庭出示了他收集的证据,包括温州市土地管理局的文件、温州市勘察测绘院地籍图和道路地形图,试图证明自己当日停车的地块,属于鹿城区文化中心地块用地范围之内,并非城市道路人行道。
另外,他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照片,显示惠民路机动车道与鹿城文化中心地块绿化带之间,已有一条人行道。而绿化带以内的地方,属于鹿城文化中心地块,不是人行道。
何先生边说边指着规划总图解释,他停放车辆的位置,既然是鹿城区文化中心的地块,应当是由单位管理,不应由政府进行管理。
何先生提出,城管部门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属于程序不当。请求法院撤销鹿城城管对他作出的50元行政处罚行为。
何先生本身从事规划工作多年,虽然之前从来没参与过诉讼,不过他说自己以前曾参加过党校的法律知识培训,所以还是做了不少准备。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件进行宣判。
人行道如何界定?
人行道如何界定,成为本案激辩的焦点。
鹿城城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也就是说,何先生车辆停放区域,即便是单位管辖范围,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
而城市人行道,是指城市范围内功能或主要功能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鹿城区城管承认,这个地块是属于鹿城文化中心所有的,但该地块是允许行人通行的,就属于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人行道范畴。
由于人行道界定的立法解释目前还欠缺,他们提及了一份省政府法制办的复函,认为对该案具有指导意义。这份省政府法制办的复函(浙府法函【2009】99号《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曾这样解释,“城市人行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是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是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鹿城城管的意思是,按照这样的表述,何先生车辆停放区域符合该复函第二点的定义,属于人行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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