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开庭审理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中,尽管刘志军生活腐败堕落、接受“性贿赂”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且在刘志军腐败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均未涉及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内容,检方也未对此提出指控。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称,“性贿赂”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刑法上的“性贿赂”概念。
其实,“性贿赂”进入公众视野已有时日。早在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就对“受贿”一词作了全面的阐述——“美人计”满足了受贿者的生理欲望,其功能与金钱贿赂如出一辙,同样算行贿。这种“权色交易”往往比“权钱交易”还要管用,不仅直接损害公权机关的形象,影响权力的正常行使,还会对当事者的家庭形成重创,导致社会道德伦理层层下滑。
众所周知,一个手中无权者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是有限的,而身居要职者一旦痴迷于“权色交易”,造成的危害则可能是巨大或灾难性的。因而,将“性贿赂”纳入刑法,严惩这种“有色腐败”,可以说有着广泛的民意期待。但多年来,尽管不少落马贪官都与“性贿赂”有染,有的甚至“色名远扬”,但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常常将这种“色贿”排除在贿赂罪之外。
近日刘志军案的庭审,再次将人们的视线聚焦在“性贿赂”上,有关部门在对刘志军问题调查情况通报中称,在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羽心(原名丁书苗)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可见,刘志军拜倒在众多“石榴裙”下,显然已不是简单的生活作风或道德品质问题,而是成了丁羽心得到一系列铁路项目、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的重要因素。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本次庭审过程竟然对公众关注的“性贿赂”避而不谈,检方指控的内容仅限于金钱和财产利益。为此,网络上的质疑声不绝于耳。如果法庭把刘志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简单的归咎于金钱和财物的腐败,而避谈“性贿赂”,岂可服众?我们的法律为何不顺应民众对反腐的要求,与时俱进、修补漏洞,严惩刘志军之类热衷“有色腐败”的贪官?
众多案例表明,“性贿赂”的功能与金钱贿赂如出一辙,是一种无可争议的犯罪。尽管目前在司法取证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但它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一味寄希望于道德的审判和“救渎”,或仅仅凭党纪政纪处理来了结,却没有法律的介入和大刑伺候,就会有更多腐败官员以道德问题来掩盖这种赤裸裸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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