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师涉嫌敲诈勒索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06月22日讯 开网店,最重要的就是声誉,买家给予的“好评”,是维系一家网店声誉的重要途径。但如果碰到只给“差评”又不买东西的买家,那卖家可要头疼死了。
昨日上午,12名“恶意差评师”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受审,他们被指控的罪名是敲诈勒索。这些人,在网上选取便宜的东西恶意下单,然后告诉卖家,如果发货就给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卖家付钱,才肯关闭交易。
法庭经过近一天的审理后,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以敲诈勒索罪名追诉恶意差评师,这在国内还是首次。
在校大学生,出于好奇做恶意差评师
受审的12人来自浙江以外的其他不同省市,均为“80后”,“90后”,其中“90后”5人,有一名还是在校大学生。
据检察官指控,去年6月,被告人杨桂林通过QQ等聊天工具,分别与其他11人联系,让他们配合自己,以作“网络差评师”的方法,敲诈勒索淘宝卖家。一个月里,这些人先后敲诈了14名淘宝卖家,每次金额从100元到300多元不等。
“你是怎么成为恶意差评师的?”当庭讯问时,检察官会问每个被告人这个问题,各被告人的回答有些滑稽又有些荒唐。
被告人吴某:被抓后才知道自己是恶意差评师,之前不知道有恶意差评师这个职业。
被告人周某:我本人就是淘宝店主,自己的淘宝店生意不好,生活窘迫,以前被别人用类似方法敲诈过,自己做恶意差评师可以惩罚其他不良店主。
被告人梁某(唯一女被告人):当时没工作,网上找兼职,做恶意差评师是为了减轻家庭负担。
被告人孙某(在校大学生):做恶意差评师是因为好奇。
而其他被告人的回答,也无非是为一个“钱”字。12名被告均表示,在昨日受审前,彼此都没见过面,平时只在网上交流。
主犯不认罪,当庭遭其他11人一致指证
“警方说我收了钱,就构成了敲诈勒索。”11名被告当庭表示,对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而第一被告人(主犯)杨桂林在承认收了卖家钱的同时,认为是卖家主动和他联系的,他本人没有向被敲诈的网店下单,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
不过,在法庭上,其他11人均承认,是杨桂林网上联系他们,教他们选择什么样的店家给差评,并承诺事后可以拿钱,而且他们给了差评之后,也的确每笔可以拿到5元至20元的好处费。
11人指证说,在整个敲诈过程中,有人负责网上教授作案方法,有人下单,有人谈判,有人收钱,然后大家分钱,而教授作案方法并把他们拉入伙的就是网友“三毛”即杨桂林。
“给哪家店主差评,我们个人都决定不了。”11人还指证说,他们是共同物色对象,在网上共同讨论后,然后一起去给差评,选择的对象是随机的,而且基本都可以得逞。
恶意差评师有碍网络市场诚信
“我只做了一天,每次下单可以拿到5元到10元的好处费。”1989年出生的梁某说,作为受审者中唯一的女生,她看上去很瘦弱。
梁某说,她只是根据杨桂林要求给指定的网店差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其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也希望法庭能考虑此案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而且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对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事实上,根据检察官的指控,12人中做恶意差评师时间最长的也就一个月左右,14次勒索涉案金额不到3000元。
检察官坦承,12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32岁,最小的只有19岁,其中90后就有5人,他们都具备一定的电脑知识,有的自己就是网店经营者,有的还是在校学生,应当承认,他们并没有贫穷到要为了几百元几千元去犯罪的地步,但恰恰是他们自作聪明、以为可以用自己的那点电脑知识去钻法律的空子,才导致一个个年轻人走上法庭接受审判。
检察官表示,虽然本案中每次涉案金额不高,但根据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各被告人在短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敲诈勒索次数均在3次以上,所以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特别指出,本案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当下对于很多人而言,网上购物是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和维护一个诚信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此,相较于一般的敲诈勒索犯罪,本案的情节更为严重。
检察官建议对杨桂林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对吴某、周某和纪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其余被告人则在十个月至一年半之间量刑,同时对所有被告人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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