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跌倒后再也没能起来
夜宵摊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浙江在线07月03日讯 一位夜宵摊主和一位老人吵了几句,摊主追了几步,老人倒地就再也没有起来。日前,此案在杭州进入了司法程序。
案子不复杂,不过里面涉及到寻衅滋事致人死亡该怎么定性,还涉及不及时救助有时候也是一种犯罪。
●案例
常某,27岁,黑龙江人,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在杭州的日子,晚上他常常蹬个三轮车到钱江四桥附近和姐夫一起摆烧烤摊。
6月9日晚也是如此。常某一边摆摊,一边陪顾客喝了点酒,到10日早上5点收摊时,他喝得有点多。他蹬着三轮先是翻了车,而后坐在一地狼藉上打电话,这时一位路过的老人数落了他几句,他就跳起来扇了老人一耳光,还好姐夫及时赶到拉住了他。
怀着一肚子火,常某骑了没多久,迎面遇见晨练的丁大伯,两人差点撞上,常某先开骂,丁大伯回了句。常某就杀气腾腾地追赶起来,大伯赶紧逃。
71岁哪里跑得过27岁呢。从后来的监控里能看到,常某追上了丁大伯,两人拉了几下,丁大伯仰面摔到。常某拉了拉大伯手臂,看没反应就松手离开。过了一小会,常某又回来看了看,还用手在大伯口鼻下试探了一下,后来,还是离开了。大伯再也没能起来。后来路人发现打了120,等到医生和家属赶到时,大伯耳道里都已经流出血来。经诊断丁大伯的死因是严重颅脑损伤。
4天后,常某被抓。
●法理
尽管常某辩解说是老人自己摔倒的,但是检察官在分析现有证据后,觉得丁大伯的死亡与常某的追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从主观故意分析,常某的这一追赶行为具有无故滋事的故意,甚至可能含有违法加害故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再进一步,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可根据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进行定罪处罚。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和情节来看,常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还有一点,即常某的救助义务。当老人倒地不省人事后,常某没有实施救助而是逃离了现场。在这个事件里,常某的救助义务不同于普通路人,因为老人倒地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常某造成的,那常某就负有救助、排除危险的义务,该义务并非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因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如果出现这种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话,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致死罪,从而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过,这个案子里,常某大约耽误了20分钟左右的救助,这耽误的二十分钟对于颅脑严重损害而言不具有避免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尚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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