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6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鹿轩)她们通过交友相亲网认识异性,酒吧老板、“键盘手”、酒托女、调酒师,诈骗团伙中的成员,布下“玫瑰陷阱”,15元一瓶的红酒最高卖到1880元,不少小伙刷爆卡被骗了钱还浑然不觉……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伙诈骗团伙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付A某、熊某、胡某、陈某、何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35岁的陈某,温州苍南人,是温州某酒吧的老板。25岁的湖北人何某,是酒吧服务员。26岁的付A某、23岁的熊某、付B某(另案处理)、21岁的胡某,都来自湖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6月间,付B某(另案处理)、付A某、熊某通过邵某(另案处理)向陈某承包经营酒吧,时间段为下午5时至晚上9时,并招募“键盘手”上网获取被害人信息,招募“酒托女”付C某、吴某、胡B某等人使用虚拟的网上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并将被害人骗至酒吧,用饮料勾兑廉价红酒再以高价出售给被害人。
此外,胡某等人也采取相同手段,采取相同方法用饮料勾兑廉价红酒高价出售给被害人,“酒托女”(另案处理)均按被害人消费金额的30%作为提成。
陈某作为酒吧老板,其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将酒吧提供给上述人员适用,并收取12%作为报酬。何某作为服务员,仍为上述人员提供点单、收单工作。
付A某、熊某、邵某(另案处理)参与诈骗金额51065元,胡A某参与诈骗金额16165元,酒吧老板陈某、服务员何某参与诈骗金额67230元。
法院认为,付A某、熊某、胡A某、陈某、何某以劣质红酒兑饮获取非法获取利润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付A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