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8日讯 杭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派遣一名劳务工到成都工作,于是,该公司签了一个成都人,并委托成都当地另一家派遣公司在当地代理缴纳这名工人的社保费。
“其实,这里面有很大的漏洞。”昨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联合主办的“‘律动中国’FESCO 2013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来到杭州,国家人社部法规司余明勤副司长现场解析《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浙江300余家中外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进行了旁听。
劳动合同签在哪儿
社保费就缴在哪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在哪里工作,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需要参照那里的标准执行。但是,劳动者的社保费就不一样了。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社保费,由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在当地缴纳。
那么,开头的那个例子当中,不论是杭州还是成都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涉嫌违法违规。
异地派遣劳务工的社保费
或可接轨用工单位所在地
与杭州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工,被派遣到武汉工作,属异地派遣,由其在武汉的分支机构代理社保费在当地缴纳,这样是否可行?答案是肯定的,只要这个分支机构在当地办理了社保登记;但是,如果委托武汉的另一家派遣公司代理社保费在当地缴纳,这是不允许的。
有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曲线救国”。比如前段时间,就有许多在杭州工作的保洁工投诉,“自己一直在杭州工作,但是,签的是安徽的劳务派遣合同,因为安徽的社保缴纳费用低。”
对于类似现象,余明勤说,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争取劳务派遣工的社保也能像劳动报酬一样,能在用工单位当地缴纳。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一般控制在用工总量的10%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余明勤说,“从各种讨论的倾向性意见看,一般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拟控制在用工总量的10%左右。”
“现在,国资委已发文,要求下属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超过10%,这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当然,具体比例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而细则本身也需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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