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8日讯 王某将自己的货运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每月支付挂靠费。谁知他雇了个无驾照的司机上路,结果出了车祸。保险公司理赔后不但向王某追偿赔款,还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近40岁的王某是安徽人,前两年和朋友一起来到宁波。后来,他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做起了运输生意。但根据政策,这种大货运车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
为了能让车上路,2010年初,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将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协议约定:运输公司协助王某办理车辆营运所需的证件,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雇用驾驶员,与公司无关;王某的车辆挂靠费为400元/月,产权归王某。
同年3月,王某通过运输公司,为这辆牵引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双方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同时,王某雇佣薄某驾驶这辆牵引车。
2011年1月22日,薄某在路上驾驶牵引车时,冷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越过中心双实线迎面而来。两车发生碰撞,冷某当场死亡。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冷某是违规行驶,而薄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两人承担同等责任。
2011年4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冷某家属死亡赔偿金22万元,薄某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500元,运输公司对薄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今年2月,该保险公司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将薄某、王某和运输公司告上江东法院,请求判令薄某归还交强险赔偿金22万元,运输公司和王某对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
江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薄某受王某雇佣驾驶涉案车辆,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而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与挂靠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江东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该保险公司垫付的死亡赔偿金22万元,运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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