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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照后证”改革,浙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简政放权
2016年05月24日 06:54:00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庄郑悦 通讯员 江文泉 沈雁

  浙江在线5月24日讯 (记者 庄郑悦 通讯员 江文泉 沈雁) 随着简政放权系列改革的推进实施,在浙江注册企业越来越便捷了,但监管也不容放松。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中规定,对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政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

  省工商局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每一个大的行业都对应着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该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业就应该负有监管的责任。“之前有些行业的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部门是自己发证的自己管,不是自己发证的就不管,而现在,就像交警一样不管有没有驾驶证,都要管。”

  《实施意见》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即申请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既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规定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工商部门还要将申请人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

  《实施意见》规定,今年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标签: 监管;工商部门;监管部门;工商登记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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