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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搞不好负责人要问责
2016年05月24日 08:07:00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记者 吴朝香

  浙江在线5月24日讯(记者 吴朝香)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将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天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等,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为了防止各部门相互推诿,修订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另外,过去执法部门不能直接把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影响效率和效果。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变更:以后,只要是经过计量检定、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标签: 大气污染防治;环保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草案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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