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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7月起施行
医保待遇提高 检验结果互认
2021年04月17日 07:13:04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蒋欣如 张梦月

浙江在线杭州4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蒋欣如 张梦月)4月16日上午,《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推进省域医保治理现代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推出,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受更优、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为国家医疗保障立法先行先试提供素材和样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

条例提出,我省将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依法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针对我省当前医疗保障统筹层次低、制度政策碎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条例从统一和提高两方面入手,完善医保体系构建。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今后统筹层次将提高至设区的市级,并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和统筹地区层次一起“升级”的还有参保人员待遇。条例统一了职工医保待遇开始享受和中断缴费后待遇恢复的时间。比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第二个自然月就能享受医保待遇,大大缩短了“等待期”。当患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会触发医保结算信息系统费用预警,系统会及时将人员信息和社会救助部门共享,确保困难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今后,患者不必重复“掏腰包”。条例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也就是说,今后在同等级不同医院间看病,患者的检验、检查信息将有望实现共享,检验结果将得到互认,避免同一项目过度检查。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浙江和上海、江苏、安徽之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跨省就医报销频次随之增多。条例提出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协作,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目前,浙江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只需要在“浙里办”App医保专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就可以实现直接刷卡结算,无需垫付医疗费用。

条例为加强数字医保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前,浙江在全国率先开通网上问诊复诊、线上医保支付、线下药品配送到家的服务,这一创新做法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杨烨介绍,今后我省将开发省心结算、舒心理赔、智能监控、“百事通办”、“医药一家”等五大应用场景,并对医保核心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构建整体协同高效的医保政务运行体系。


标签: 条例;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责任编辑: 翁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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