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然病故留下取款难题 第一继承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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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30日 17:10: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情回放
2002年2月28日,陈女士丈夫方某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形式存款295000元,存期一年,年利率1.98%。同年3月1日,方某又以相同储蓄形式存进银行240000元,存期和年利率也都相同。不幸的是第二年9月23日,方某因患癌症亡故。
2004年,妻子陈女士在整理丈夫生前遗物时,发现这两张存单,就带上存单、身份证、户籍登记和方某死亡证明等到银行领取存款。银行方说,陈女士未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拒绝给予领取。陈女士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公证处却不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于是,作为第一继承人的陈女士和三个孩子共同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2006年5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调解,银行支付方某生前储蓄存款535000元及相应利息给陈女士和三个孩子。
法官评析
银行拒绝陈女士和三个孩子领取存款的理由是,对存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需要公证处出一份继承权证明书。而公证处依据申请人陈女士和三个孩子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获知方某生前在河南平顶山市经商期间,跟当地一女子共同生活多年,但不清楚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委托平顶山公证处调查,也无法查清,因此,鉴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确定,存在可能损害未知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不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依照《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方某父母都亡故,因此陈女士和三个孩子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给予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至于方某如果存在非婚生子女,可能损害他们继承的合法权益,那是继承权纠纷即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陈女士和三个孩子有权继承方某生前存款。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作者:
章蓓 李红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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