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5日讯 今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浙江省农业厅厅长程渭山作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程渭山说,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从1998年开始,我省进行了二轮承包。2002年,又对二轮承包进行了完善。总的来说,我省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是比较顺利的,98%的耕地已经全部承包给农户。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涉及的相关问题,办法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方面规定了以下几项新的内容:
一是对发包主体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二是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农户的其他权益作了规定。农户虽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具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和土地所有权补偿受益权。为此,办法草案作了专门规定。
三是办法草案对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无效。
四是对承包期限的规定。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办法草案明确,二轮承包中已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短于30年的,视为30年。
五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更加合理、公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草案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明确承包方案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其中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