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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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2007年1月31日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 勇
200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省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854件,下降1.25%,办结2860件,上升7.24%,诉讼标的金额61.32亿元。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10931件,上升4.03%,办结507411件,上升3.72%,诉讼标的金额546.43亿元。全省法院审结、执结案件数均居全国第四位,人均结案数居全国第一。
(一)坚持依法“严打”方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1020件。为配合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重大改革,积极争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支持,增设刑事审判机构,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增强物质、安全保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我省从2006年6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改革死刑执行方式,从9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1277件,审结51245件,判处罪犯78629人。其中,审结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16973件,判处罪犯28737人;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52件,判处罪犯2658人;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7件,判处罪犯539人。加强反腐败斗争,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825件,判处罪犯931人。
全省法院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宣告34名被告人无罪,另有203件案件因证据不充分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为5860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对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法判处缓刑。对认罪服法、改造表现良好的34578名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精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缓刑少年犯帮教基地等方式,促使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
(二)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房地产、股权、涉外纠纷等各类一、二审民事案件1022件,上升6.13%,诉讼标的金额54.47亿元。
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一审案件259911件,上升2.96%,诉讼标的金额332.32亿元。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所有权纠纷等民事案件107364件;审结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商品房预售、建设工程合同等房地产纠纷等案件7410件;审结企业改制、公司诉讼等案件642件;审结借款、融资租赁、信用证、证券等金融纠纷案件51094件;审结涉外民事案件930件,海事海商案件688件。
注重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含和解撤诉案件)为55.73%,二审民事案件调解率为34.55%,人民法庭调解率在70%以上。依法审慎审理群体性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侵犯专利、商标、技术合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43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028件。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探索通过司法程序审核认定驰名商标,全年共受理17件,同意认定一批驰名商标。
(四)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及土地、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121件。努力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行政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异地管辖进行了有益探索。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738件,下降4.28%。其中,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417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1706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1449件,终结及其他方式结案的166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48件,审查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20497件。
(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省高级人民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36件,上升17.24%;执结158件,上升59.6%,执行标的金额6.85亿元。部署开展了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未结案活动,清理超过期限一年以上、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受干扰等案件2680件。对涉及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法院的45件案件,采取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措施;对受干扰未能执结的24件案件实施交叉执行。各级法院共收执行案件144749件,上升5.15%;执结143109件,上升4.49%;执行标的金额139.23亿元。
二、认真落实“三项承诺”,践行公正、为民要求
为落实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的“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承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报经省委常委会同意后,组织全省法院贯彻执行,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丰富司法为民措施,确保诉讼经济和诉讼便利。为使经济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进一步简化司法救助程序,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全年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3160.73万元,上升119.64%。在全国法院率先实行执行费一律不预收。全面实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推行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假日法庭等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巡回办案,全年巡回审判案件9589件。开展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集立案、接访、导诉、传递诉讼材料、收结诉讼费用等功能于一体,实行“一站式”服务。61个法院建成了符合标准的立案接待大厅,15个法院获全省立案接待大厅“文明窗口”称号;36个法院正在积极改建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对涉及外来民工、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二)加强审判管理,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从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建立有理有据胜诉的机制,切实防范权力滥用。推行“随机滚动分案”制度,全省已有65个法院初步实现随机滚动分案。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管作用,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一审案件除有法定情形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着力提高二审开庭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分别达到48.7%和48.49%。开通门户网站《浙江法院网》,公开审判规范性文件,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发扬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0990件,参审人员51507人次。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省委批转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召开了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会议,与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等联合下发文件,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针对执行不力、不公问题,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执行财产的监督,对超期未结案件实行更换执行人员的制度;积极运用曝光执行、悬赏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方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加大制裁力度,对32名已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开展“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评选活动,6个法院受到表彰。加强与公安、工商、金融、新闻等部门的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组织纪律等手段,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有88个法院建立了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全省法院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金额4868万元,已对567名当事人发放救助金340.6万元。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已在我省初步建立。
三、加强审判指导和监督,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
(一)制定服务新农村和“法治浙江”建设工作意见,努力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并狠抓落实。全省法院审结劣质种子损害赔偿、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或征用、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民事、行政案件74819件,审结侵犯农民权益的刑事案件19655件。出台了服务“法治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指导全省法院积极投身“法治浙江”建设。
(二)强化审判监督,狠抓涉诉信访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把二审案件质量关,改判和发回重审370件。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454件;对生效裁判提起再审125件,审结137件。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93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615件。组织全省法院开展集中处理进京来省上访老户案件活动,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信访总量下降14.37%,申诉、申请再审下降17.39%,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下降34.2%,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下降41%的良好成效。
全省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605件,其中维持原判237件,改判143件,发回重审18件,以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207件。
(三)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为确保审判质量,统一法律适用,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制定了司法调解、判后答疑、立案、审判与执行的配合协调等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定了审理和执行期限跟踪管理、人民陪审员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等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制定了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悬赏执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穷尽执行措施等规范性文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司法协调,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打黑除恶、房地产登记发证行政诉讼、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
(四)重心下移,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认真履行协管职责,协助各地党委做好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的换届工作,配强、配好法院领导班子。在职培训向基层倾斜,着力提高基层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继续巩固“五好法庭”争创成果,进一步开展争创“模范五好法庭”活动。已完成创建“省级五好法庭” 199个,占全省人民法庭总数的93.87%,“省级模范五好法庭” 32个,占15.09%。在省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支持下,落实法庭建设专项资金1700万元,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增配办案用车42辆。完成了人民法庭的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建立了全省法院三级专网。
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狠抓队伍建设
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大力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和形象建设。
(一)明确方向,端正司法思想。紧密联系实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查找司法观念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读书会、时政讲坛等形式,增强广大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定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全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了法院系统先进人物事迹巡回演讲团,赴省直单位、大专院校和全省11个市举行报告会。湖州市南浔法院贾建平、丽水市云和法院魏剑明光荣当选“浙江骄傲—2006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
(二)完善制度,规范司法行为。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抓好司法责任体系、业绩考核体系、司法监督体系长效机制建设。扎实开展规范司法礼仪活动,拍摄制作了全国首部《法官司法礼仪规范》电教片,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接待礼仪和职业仪表。
(三)整肃纪律,确保司法廉洁。继续加大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力度,进一步健全惩防腐败体系。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对全省法院干警配偶、子女、近亲属开办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经商办企业以及法院离退休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情况进行了清理。选择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人员。
(四)注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大力开展法官在岗培训,浙江法官进修学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2035人(次)。深入抓好学历教育,鼓励干警进修深造。目前,全省法院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已达74.23%,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占39.45%。全省有210名法院干部通过2006年司法考试,数量居政法系统之首。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改进工作
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实人大决议和决定,认真改进各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报告法院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就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常委会审议后,及时召开贯彻审议意见的专题会议,逐一落实工作措施。二是设立专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成立督查联络办公室,制定并落实《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来信和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去年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均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认真作出书面答复。积极开展联络工作,先后三次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庭审旁听,并邀请了19名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法官司法礼仪规范》首映式暨“礼仪促规范、规范保公正”主题日活动。三是丰富手段,拓宽渠道。将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等材料汇编成册,分送全体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接受监督;及时向“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报送法院工作信息,在《浙江法院网》门户网站上专门开设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箱”;在继续做好为省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的同时,去年开始为省政协委员赠阅《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做法,在去年8月召开的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介绍。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任务需要。少数干警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不够深入;极个别干警违纪违法,甚至触犯刑律,严重损害法院形象。二是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少数案件程序把关不严、法律适用不当;个别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执行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三是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部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诸环节的制约机制还有待完备。同时,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为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法院干警普遍超负荷工作,不仅影响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二是执法环境还有待改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法院公正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哄闹法庭以及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三是物质装备条件仍有待改善。还有不少法院办案经费困难,部分法院“两庭”建设任务艰巨,资金缺口较大,负债较重。
六、做好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
200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落实“三项承诺”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推进法院改革,夯实基层基础,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全力维护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一)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法院工作标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来检验各项工作部署、措施和具体司法活动的成效,切实增强法院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每一件案件的审理执行,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化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为我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做出积极贡献。
(二)以公正司法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通过依法判处缓刑、适用减刑、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确保宽严两个方面都真正落实、依法进行。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配合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改革,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死刑一、二审案件。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坚持调判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力争案结事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既抓案件处理,更抓源头预防,切实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定不移地将落实“三项承诺”工作推向深入。继续认真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诉讼指导力度。完善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全面实行导诉制度和判后答疑释理制度,取消收取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继续认真解决少数案件司法不公的问题,着力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全面启动法官办案质量建档制度和涉诉信访责任倒查机制,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继续认真解决打赢官司后难以执行的问题,加大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和案件有效执结率,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对确无条件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继续实施司法救助,并逐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三项承诺”落实情况。
(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稳步推进法院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加强监督为改革重点,积极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继续实施《2006—2008年全省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点》,以规范司法程序运行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改革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积极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进一步实行审务公开,加强司法宣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监督作用,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进一步夯实司法保障基础。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根本性的任务,狠抓基层法院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物质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工作整体水平。巩固“五好法庭”争创成果,深化“模范五好法庭”争创活动,优化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的设置,方便群众诉讼,把人民法庭真正建设成为化解矛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沿阵地。努力争取各方支持,继续在人员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改善基层工作条件。
(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素质。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导司法工作,着力强化班子建设,确保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改进司法作风,强化群众观念,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法院惩防腐败工作体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应 勇
编辑:
何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