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在市区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日前,杭州市法制办发布《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取市民意见建议。
电动车不得改动拆除限速装置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规定携带行驶证并悬挂车辆号牌,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携本人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同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改动、拆除限速装置;伪造、变造或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行驶证;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未带电动车行驶证最高可罚50元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五十元罚款: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的;擅自更改或拆除限速装置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乘车人作了规定:“乘车人坐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未正向骑坐,处十元罚款。”
照明良好道路上机动车禁用远光灯
征求意见稿还对机动车的行为作了限制:“机动车在夜间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右转向灯。”
出租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停靠情况下,可在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接送员工。
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
设置道路宣传牌等不得影响通行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横跨道路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同时明确,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应按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穿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用喷涂或粘贴有反光材料的工具、车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