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流传过一个笑话:一个青年随地吐痰被执法人员揪住并罚款5角,青年掏出一元钱,执法人员找不开,那青年就又吐了一口然后扬长而去。笑话中隐喻着对执法等于罚款的嘲讽和制度设计对花钱买违法的无奈。
今天,这样的笑话仍在继续上演着:浙江省一地方环保局去一家污染企业执法,企业主气焰嚣张,当场扔出120万元现金,说“我把一年的罚款都给你,今年就不要来查了”。浙江省环保局建设处处长王以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违法排放污水一次,环保局顶多罚10万元,但执行的周期需要四五个月,因为企业要申请行政复议,要到法院起诉,在这四五个月里,企业依旧可以超标排放,而且环保局‘一事不能再罚’,所以我们在执法中,许多企业就跟我们拖,跟我们耗,企业的违法成本实在是太低了。”(《新华每日电讯》12月22日)
难道,国家秩序和社会治理真的就在金钱面前无能为力?国家大力推进并日趋完善的法治建设,竟被一把臭钱轻易地羞辱?是无良商人太善于钻空子,还是制度本身的漏洞太多呢?好,我们不妨来推敲推敲环保官员关于“执法的周期需要四个五月”一说中,法规制度究竟存在怎样的“漏洞”。
这一案例中的执行处罚程序主要涉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执行与当事人主张自身权益并不“撞车”,两个程序可同时在不同的方向进行。《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法律的规定,环保局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停产停业”,而不受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制约。由此看来,国家的法律并不存在太大的漏洞。
行政执法的无力,有领导意志不敢违背的无奈,有面对资本实力不敢碰硬的软弱,于是,所谓“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就成了众多官员不作为的借口。几乎每个污染问题和案件中,都能听到官员们异口同声地强调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以至于说的人多了,谬误竟变成了真理而无人戳穿。企业主拿出120万元买断全年违法,本该是个假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