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省建设厅日前发布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今后浙江省内的瓶装燃气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要拥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此外,燃气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一名具有燃气、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以下的应配备一名(含)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登录省建设信息港(http://www.zjjs.com.cn)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