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60年开始实行8小时工作制,至今已历时48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建敏建议,有必要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建立起按劳动种类分类、按劳动内容分层、按劳动需要分时段、全国统一的6小时工作制。(3月19日《浙江日报》)
当前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人浮于事、工作人员上班时干杂事现象,所以像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建敏所建议的缩短两个小时工作时间,可以一定程度地起到“提高工作效能、改善工作及节约成本”的功效。而且工作时间适度缩短,有利于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同时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也能发挥一定作用。但是,与此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即便姒建敏的建议能够得到采纳,现实情况也必然会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到缩短两个小时工作时间的好处,而6小时工作制在大多数企业却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出于及时完成产品订单及满足市场对于自身产品需求的需要,会经常组织员工加班加点生产,员工超时工作在许多企业是普遍现象。而且许多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作制,员工报酬与所生产产品数量直接挂钩,尤其是不少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单件产品的生产报酬制定得非常低,员工要想多拿一些绩效工资甚或只是为了能够拿到最低工资标准线的工资,就只能选择超时加班加点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即便规定6小时为法定工作时间,对大多数企业员工来说也可能是仅具“法律规定上意义”,6小时工作制的劳动福利难以真真切切地降临到他们头上。
还需看到的是,在整体社会条件尚不成熟情形下推行6小时工作制,不但大多数企业职工可能难以从中受益,而且会进一步拉大当前社会阶层间的职工劳动福利差距,使当前业已呈现出的社会福利水平断裂愈加扩大。如果推行6小时工作制建议得到采纳,就会出现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实在在享受缩短工时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职工连带薪休年假等待遇都难以落到实处;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劳动福利随着6小时工作制的推行不断得到提升,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包括工作时间在内的劳动福利在原地止步不前,甚至在部分企业还有所恶化,这样一种职工劳动福利“两极分化”现象,而这样一种职工劳动待遇“两极分化”显现的出现乃至于日益严重,只会进一步加重企业员工的被剥削感,及所在阶层劳动福利与权益被政府与社会遗忘的感觉,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更好实现,也与劳动权益的推进应将所有劳动者包括在内的社会福利改善目标不相符合。
所以,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劳动福利已经远远走在企业职工前面的情形下,与其通过推行6小时工作制等制度来进一步推进劳动福利,不如先行着手提高原已远远落在后面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待遇,以弥补当前存在的职工劳动福利阶层差距,促进社会整体和谐的更好实现,让更多劳动者感受到社会文明的进步。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当前亟待进行的工作应是不断强化劳动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企业职工现有劳动待遇与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当企业职工劳动待遇赶上或基本接近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待遇之时,再考虑6小时工作制之类锦上添花的职工劳动待遇制度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