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区发生了一起飞车抢夺案件。驾车路过的市民丁建勇即驾驶轿车逆行追击歹徒,在群众协助下抓住其中一人,但也因逆行而引发了交通事故。交警表示要按法定程序执行事故处理。这一事件引起了争议(5月3日《钱江晚报》)。
从法律的角度讲,丁建勇的见义勇为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依法执行,交警的处理意见并没有错。但是为何市民不买账呢?
我们不妨这样分析。丁建勇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从法律的角度讲,他并无义务追赶歹徒,他勇追飞车抢夺歹徒,体现了公民责任意识与见义勇为精神,而且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无疑值得肯定与弘扬。我们同时也看到,虽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各扫门前雪,明哲保身,遇到歹徒绕道走的人也不在少数。让见义勇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于情于理都讲不通。
从法律实践看,丁建勇因为追赶歹徒选择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情形吻合。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从本案来看,丁建勇见义勇为造成的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应该由飞车抢夺的歹徒承担。而且从“谁受益,谁承担责任”法律原则的层面考虑,被抢夺人属于受益人,也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政府也有责任消解普通公民见义勇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交警认定见义勇为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不仅飞车抢夺的歹徒应该担责,受益人应该分担责任,政府也应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与奖励,以减少因此给见义勇为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根本的措施,还是应充分考虑到情与法的博弈,出台一部界定、保护、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法规。只有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周到的法律制度安排,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才能使见义勇为的义举找到法律支撑,而不至于出现这么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