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脚骨折,躺在床上10多天了,普陀沈家门荷东社区居民杨佩芳非常郁闷,没法上班,每天还要花出去医药费。
“祸”起石子路
5月31日下午5时许,下班回家时,杨佩芳骑电动车路过荷东社区里坑弄31-33号一段长约10米的坑坑洼洼石子路。车子一打滑,杨佩芳身体重心不稳,右脚重重落在地上,后经广安骨伤医院确认,她的右脚系踝关节骨折。而这次骨折的代价就是一个月不能走路,以及上千元的医药费支出。
3日下午,荷东社区居委会一名韩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段路已经十几年未修,约20天前,居委会应居民要求对此进行修补,刚雇人修到一半时,有居民提出,最好对此路进行彻底整修。普陀区市政部门了解情况后答应10天内派人前来整修。这期间,发生了石子路伤人的事情。
赔还是不赔
骨折后,杨佩芳打电话到荷东社区居委会,要求对方作出适当赔偿,但对方回绝了她的要求。
杨佩芳认为,社区这段刚修到一半停工的凹凸不平路伤到了自己,居委会肯定有责任,她说,在宽只有两米五的小径修路,应该设置一些便于居民通行的辅助物于地面,可是他们没有铺设,而且整修期间,路面也未有任何安全警示,造成自己“伤筋动骨”。
荷东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觉得,旧路改造是造福于社区居民的事,而且资金全部由政府出,施工前已征得附近居民同意,并且口头提醒过居民们,要大家克服一下通行等困难。所以对于杨女士提出的医疗费赔偿,居委会不予支持。
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徐舟波律师认为,对于这类事件的赔偿,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可以看清路面,也就是当时施工路段的照明没有问题,主要责任在于当事人自己,但有关单位也有义务在施工处挂一块醒目的牌子,让路人知晓这里正在进行路面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