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记者:郑献 通讯员: 孙建新 丁青青)外出旅游观光本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但因一些旅行社或商家不能很好地履行旅游合同,服务工作“缺斤短两”,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果就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消费纠纷。日前,湖州市长兴县工商局就调解了一起旅游消费纠纷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工商局的援助下才得以维护。
今年3月,长兴县某中学决定举办78届全体同学会,并组织所有参会人员外出旅游。学校与该县一家旅行社取得联系商定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3月15、16日两天去安吉,由旅行社提供优秀导游业务,并安排支付酒店住宿及旅游景点门票的购买费用,但是学校连看了几个导游后,都觉得不是很满意,考虑到学校以前也组织过到安吉的旅游活动,所以提出不要导游了,旅行社也同意了。
第二天,旅行社将学校一行人拉到安吉后,就再也不管不问,甚至连住宿费和门票费都是由学校自己掏。由此,学校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甚为不满,回到长兴后即找到旅行社要求返还部分费用,但旅行社拒绝了学校的要求。双方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6月13日,学校在无奈之下拔打了长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电话。
接到学校的投诉后,长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双方到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旅行社认为是学校拒绝了他们提供的服务,所以旅行社的服务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学校一方则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对学校不管不问,很多活动都是由学校自行付款,旅行社的行为与当时签订的合同严重不符,违背了合同。所以,旅行社应该道歉,并退还相关费用。听过双方的申述后,长兴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双方出行前曾约定好不需要优秀导游业务,且说明由旅行社安排并支付酒店住宿及旅游景点门票的购买费用。所以,旅行社存在违约责任。
最后经协调,由旅行社负责人向学校致歉,并退还相关费用。旅游合同总价款11520元,旅行社除返还学校垫付的住宿费、门票费等费用外,另返还学校1040元。针对近期旅游消费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工商部门提醒注意:一是认真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签订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要注明出游的目的地、起返时间、交通工具档次、食宿档次以及门票价格等。消费者与旅行社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旅游过程出现突发情况,需要改变运行计划,消费者有权就改变计划提出合理要求。减少的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款要求。二是在景区购物要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在旅游途中购买任何商品都要索要发票或信誉卡,以便为事后维权提供有效凭据。三是消费者在旅游途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有过激行为,要保留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力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