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北京市密云县71家宾馆饭店将改变中午12时退房结账的惯例的消息后,记者以房客的身份打进宁波各大饭店宾馆订房热线咨询,万豪大酒店、如家快捷、锦江之星、日月宾馆的工作人员均表示,“12点结账”是业内一直实行的国际惯例,超过12点就需要额外支付房费,除非有会员卡的可以享受“特别待遇”,一般都不破例。(6月18日《现代金报》)
终于有律师发话了,“12点结账”是“霸王条款”,而且也终于有饭店宾馆开始改变这一惯例了。但从宁波等地反馈来的消息可知,绝大部分饭店宾馆还是要死守这一惯例,理由不外三条:一是这是国际惯例,二是这一惯例有利统一的清洁管理,三是电脑已经设置好了,如超过12时,会自动计款。笔者在同一天的《浙江在线》和《河南商报》上获悉,杭州和郑州的饭店宾馆都给出了同样的理由。
显然,饭店宾馆之所以乐意接受这一国际惯例,是因为它对饭店宾馆有利(凡是对己有利的国际惯例就拿来,不利就拒绝,这是我们的老做派),它能为饭店宾馆只着眼于自身利益,不顾顾客权益的经商之道提供合法性和挡箭牌。不错,“12点结账”是国际惯例,但也不是所有国际惯例都要接轨的。接轨与否,至少要考虑三点:一是形成年限,“中午12时结账”这个行规是1954年出台的《国际旅馆业规范》才明确的,半个世纪过去,它是否适宜于当今社会不能不察;二是是否与国情相符,外国人中午吃饭时间不一定像中国人固守在11时到12时,他们1时以后吃也是常事,且吃得很随便,不像我们那么讲究费时,而且吃了还要午睡;三是于中国的法律是否相抵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郑州市消协12315指挥中心主任黄静说,宾馆酒店执行“12点结账”,是一个行规,没有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规定,就是格式合同。”(6月18日《河南商报》)可见,这一行规与中国的法律相抵触。
至于第二、第三条理由更不值得一驳,这些都是技术性的小问题,只要饭店宾馆真能为顾客着想,变通一下清洁管理的时间和重新设置一下电脑程序,还不是小菜一碟。重要的是改变服务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不再拿国际惯例说事,尊重广大顾客的意见,——6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调查显示,95.8%的公众或身边的人因为12点结账的规定有过尴尬经历,90.6%的公众认为这项规定不合理。对于目前北京市40家饭店、宾馆延迟至下午2点结账的做法,47.5%的公众认为很人性化,36.1%的公众认为应该在全国推广,22.3%的公众认为都应该按小时计算,就一定能破除“12点结账”这一不得人心的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