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梁建国 温交宣) 交通早高峰,车辆排起长龙,而两辆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车辆横亘马路当中,当事人茫然等着交警到来……随着《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本月开始实施,这一现象有望得到缓解。如何理解由公安机构和保险部门联合推出的这一规定,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昨天向市民群众作出解读。
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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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主动撤离现场
所谓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及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
对造成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或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协议书》上
不能填写虚假信息
在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后,当事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各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事故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并通报公安机关。如果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方以上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且损失额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哪些事故
不适合自行协商处理?
这个规定并不是对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用,有的事故如涉及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轻微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新规定还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如何划分责任作了简单的规定,如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要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事故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