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案情简介】今年5月29日8时许,市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湖城华丰二路巡查时,发现有一家早点经营户在其营业房前人行道上摆放桌椅用于经营早点。经现场勘查,该经营户在门前5.9米宽的人行道上摆放桌子2张,椅子9把,占用人行道面积达18.87平方米。其虽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相关占道审批手续,且严重妨碍该处行人的通行,属违法占道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当日12时前自行清除违法占道,但该经营户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市行政执法局于当日立案查处,分别在5月30日和6月5日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还是拒不整改,也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行政执法局遂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链接】《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析】擅自占道,是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常见违法现象,它有损城市道路的干净整洁,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本案中的越店经营行为,是擅自占道经营表现形式的其中一种。针对这种违法行为,通常区分两种情况进行查处。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占道审批核准的,对当事人室内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当事人违法占道行为,则由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店外占道行为尚未取得市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进行查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市行政执法局法采取宣传教育和责令劝导为先。通常,对首次违法行为者,先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过教育劝导,若当事人能自觉在限期内改正的,执法局将不再作出行政处罚。若当事人在屡次责令劝改情况下仍不自觉履行的,执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根据其违法事实、行为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态度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