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在线6月24日讯 “扶危济困,伸张正义”。近日,三峡移民代表和受援人李某的家属给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的一面锦旗,以感谢该中心维护当事人权益。
2007年7月,三峡移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全靠他的一家人赚钱维持生活的家庭陷入困境,李某家中上有年迈的母亲、残疾的哥哥下有妻儿,都需要他来照顾,原本就十分贫困的家里更是雪上加霜。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介入,立即审查受理并指派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洪涛律师承办此案。此案涉案人员共有七人,涉案金额四十多万元,涉及案件十一起,受援人又系三峡移民,桐乡市局领导、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有200多名三峡移民前往法庭旁听。
2007年8月2日,援助律师在接到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的第二天,便前往看守所会见受援人李某。由于案件当时尚处于公安侦察阶段,初次接受律师服务的李某比较拘束……援助律师尽可能地与他沟通和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向侦察机关了解李某涉嫌的罪名的有关情况。
2007年9月4日,援助律师再次前往检察院,拿到了起诉意见书:本案犯罪嫌疑人有7人,涉及案件12起,涉案总金额达五十余万元。当天援助律师会见李某,从李某处大致了解到这样几个情节:李某没有具体参与盗窃,其每次运输赃物均是由一个名叫刘某的同案犯通过电话或上门通知他并为他带路,他共分得五千余元,是刘某以运费的名义分给他的。
2007年12月11日,援助律师去法院拿到了起诉书,起诉书起诉李某参与盗窃7起,总价值435720元,如果该起诉成立的话,那么李某至少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徙刑,这样的结果无论是李某本人还是其亲属都是无法接受的。
12月11日,援助律师都在法院查阅有六七百页的本案卷宗,并复印了其中的一百五六十页…,并于当天下午第三次会见了李某,明确了以下情节:他每次运赃,都是同案刘某临时通知他后马上出发,从未提前知道,这与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先密谋”显然不符;他每次到场时,赃物已经在路边或桑树地里,也就是说他到场时,盗窃已经得手。掌握了这些情况后,援助律师及时和李某的亲属沟通,告知他们对李案的辩护有两种方案:一、改变定性,认为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成功,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将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这样的结果无疑是最好的。二、从李某系本案从犯的角度辩,从而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理,如果成功,那么也有可能被判到六七年左右,结果虽不如第一种方案好,但按照常规显然这种方案成功的可能性较高。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李某的利益,经过慎重考虑,援助律师还是决定选择第一种方案进行辩护。李某亲属也认同了援助律师的选择。开庭前一天,援助律师得知李某的亲属及许多三峡老乡都要去听庭,为使开庭时能有良好的法庭气氛,除了再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耐心地疏导安抚李某亲属的工作,因为之前李某亲属多次流露出要在庭审中对法庭施加压力的想法,所以在开庭前援助律师再次与李某的亲属等沟通作他们的工作:“你们老乡过去听可以,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起哄、甚至冲击法庭……”经过援助律师的耐心说服和劝解,他们表示一定会遵守法庭纪律。
2007年12月18日,该案件第一次开庭。在法庭辩论阶段,援助律师发表了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的辩护词,而公诉人在此阶段仍然坚持起诉时的观点:即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并发表了大量的辩论意见……第一天的庭审结束后, 援助律师又根据庭审情况对辩护意见进行了补充,形成书面后及时邮寄给了法官。随后,援助律师又分别于2007年12月26日、2008年3月11日两次前往德清会见受援人李某。
2008年3月13日,本案经过两次延期后,再次开庭进行审理。在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时,公诉人还是坚持对李某以盗窃罪定罪,援助律师再次据理力争,在最后一轮辩论中,公诉人终于说:“我们现在也倾向于对李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至此可以说控方的观点已经发生根本了改变。休庭二十分钟后,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