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黑车”行政诉讼第一案,经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度平息。没想到,该案最近再起波澜。原告杨火琴因“不服嘉兴市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再告运管处,要求撤销并依法改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22日作出的(2008)秀洲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该案因而进入二审阶段。昨天,该案件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案件回顾:
杨火琴和丈夫金卫根因为做羊毛衫生意需要,于2006年买了一辆面包车运货。今年2月27日下午,朋友于辉到杨火琴家,说他父母和几个亲友第二天要坐早上8点的火车回四川,想让金卫根帮忙送到嘉兴火车站,并一定要支付20元油费。
2月28日早上7点,金卫根将于辉的7名亲友送到火车站后,被运管稽查人员认为其驾驶的浙F76910五菱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并被扣留了车辆。第二天,运管部门对金卫根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2日,这起案件在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杨火琴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市运管处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庭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火药味更浓
昨天,围绕着争议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举证、质证。而这个过程中,记者发现,相比一审开庭时,此次二审开庭的火药味更浓,而且许多细节实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杨火琴的代理律师特别指出:由于运管部门在现场执法中采用的是格式化文书,所以“跟驾驶员讲定车费”这句话本身已经存在于固定格式中,这就已经明显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但是运管部门指出:根据稽查“黑车”时现场取证的特殊性,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规定,必要时可采用格式化文书。该案例中,被调查人李良秀、刘自辉急于赶上火车,在其对事实情况记录无异议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为了节省当事人时间,采用了格式化文书,但格式化文书的主要内容都是由现场执法人员填写并由当事人亲笔签字并确认。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跟驾驶员讲定车费’这句话是加了括号的,如果事实并非如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划去这句话,当然,当事人也完全可以不在这份格式化文书上签字。”市运管处法稽科科长费超勇说。
判断非法营运以何为准
杨火琴的代理律师称,事发当天,金卫根是送于辉的7名亲友去车站,对方也是出于人情往来才递上20元钱的油费,这不应该算是非法营运。但运管部门认为,金卫根在送7人来嘉兴的前一个晚上就知道对方要给钱的,所以他载着7人从洪合开到嘉兴火车站的这个过程实际上就已经是一个非法营运的过程。
“认定车辆是否从事非法营运的标准是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合同是否成立,而不是收取金额的多少(洪合到嘉兴14公里,若以当时市场油价计算,所需耗油费用约为7.2元),也即判定非法营运的标准是定性问题而不是定量问题。”法稽科负责人说,只要非法营运的合同已成立,即使收取的钱不够油费,他们也要进行处罚。
出租车司机自发来旁听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停车场上,整齐地停放着近20辆出租车,他们都是自发前来旁听的“的哥”。“公司跟我说起了这事,我二话没说就跑来了,宁愿不做生意,因为这事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来自禾城出租车公司的张师傅说。如果这起案子杨火琴一方获胜,今后打击“黑车”将难以开展,所有“黑车”都可以编造“送亲戚、朋友”这样的理由来应付运管稽查人员。“我太恨‘黑车’了,他们不用缴纳规费,却抢了我们的饭碗!”振禾出租车公司的沈师傅说。
“创全国文明城市,其中有一条是没有非法营运车辆,现在完全杜绝非法营运车辆有相当难度,我们只能重拳出击,尽量减少‘黑车’。”市运管处负责人说,从6月份至今,他们已经在火车站广场查获了7辆“黑车”,今后他们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并尝试在晚上的空当进行稽查。
据了解,这起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