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5日讯 笔者从金华市地税局了解到,从7月中旬开始,金华市区对定额核定且执行期在上月30日结束的“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户(即“双定”纳税人)进行结算申报。整个结算申报工作将于8月底前完成。
开展结算申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规定实行的。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结算申报的要求,各“双定”纳税人,要如实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纳税申报表》,并于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应补或应退的税费款,在各主管税务分局窗口办理。为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地填报申报表,各主管税务分局将向纳税人分月提供已经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已申报纳税额,便于纳税人计算执行期应补或应退的税费。
在本次结算申报过程中,金华市地税局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双定”纳税人,进行定额的调整:本执行期内发票开具的累计营业额大于、等于或略低于核定的累计营业额的;在2008年1~6月,连续三个月发票开具的累计营业额大于月核定营业额的;同一个“双定”纳税人,有适用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目税率的,按高税率核定征收。
金华市地税局副局长王苹说,对“双定”纳税人开展执行期结算申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它既可增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又可以培养个体“双定”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习惯,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为保证“双定”纳税人的申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税务机关除了干部外,还聘用了一部分大学生,并且将依托行业协会、协税护税组织、纳税服务志愿者等,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服务方式有直接上门、12366语音服务、办税窗口服务、网站和报纸宣传等,多渠道、多方式为纳税人开展服务。同时她还提醒“双定”纳税人,应认真收集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申报,如未按规定申报的,税务机关也将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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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
开展“双定”户执行期结算申报是一项新工作,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的要求,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第16号令),《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一个执行期只申报一次(除了月度实际经营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的20%以上的户外),对执行期每月的实际营业情况进行申报,多退少补结算税款。通过结算申报,既能提升个体“双定”户的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责任,又能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双定”纳税人结算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1.本执行期内,发票开具的累计营业额大于、等于或略低于核定的累计营业额的,各“双定”纳税人必须补报未开具发票部分的营业额。对不补报或补报额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分局将通过约谈、评估等方法开展重点审核。2.对在本执行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各“双定”纳税人,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是否变化、减免税额是否已享受到位并持申报表直接去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结算申报。主管税务分局将重点对条件符合性及已经享受减免税金额进行复核。3.各“双定”纳税人在本执行期产生的欠缴税费要主动与主管税务分局进行核对,并按规定补缴。
分月汇总纳税申报表填写应注意什么
填写报表时应注意: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纳税费款;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缴纳税费款;纳税人的“签字栏或盖章处”必须填写或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代理人签字”栏中必须填写。
建账建制的要求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营业税纳税人在本执行期内月平均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月平均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达不到以上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2.新办的个体工商户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月平均营业额确定设置账簿的方式。3.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建账的方式以国税部门监督和管理的结果为主。4.记账方式一经确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执行期限内不得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