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永嘉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4年10月9日,永嘉的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卖了一台箱式变电站给乐清商人郑某,价格为9.6万元。合同签订后,郑某付了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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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日,大亚公司交货,郑某委托父亲验收提货后,支付货款5万元。当天,郑父还和大亚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产品欠款协议书”,约定郑某要在2004年12月1日还款,如果延期,还得追加利息。
大亚公司称,在签订协议书后第二天对方付了1万元,以及2006年6月21日又付了1万元,他们陆续收到了郑某支付的2万元货款。此后大亚公司再催要余款,郑某便百般推脱。2008年2月14日,大亚公司将郑某告上法庭,要郑某还钱。
郑某则否认2006年6月21日曾经付过1万元给大亚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瓯北法庭副庭长胡长云说,2006年这笔货款郑某有没有支付,对最后的判决很重要。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2006年郑某确实支付过这1万元货款,那大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就可以得到支持。”胡长云说,若2004年12月是郑某最后一次履行合同内容的时间,那到2008年才起诉的大亚公司就过了诉讼时效,失去了胜诉权。
为证明郑某在2006年确实支付过货款,大亚公司出具了当天的收款收据。法庭由此判定,郑某应向大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万元及利息。
记者 尤诗章 咏法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