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第一次付款时,卖房方承诺的是501室,到第二次付款时,卖方竟说501室已卖给他人,现在只能以一样的价格拿502室。”日前,消费者谢纯亮因一购房纠纷向记者投诉。买方认为卖方不履行第一次购房协议书上的内容,而卖方对买方协议书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双方相持一年多仍无果。律师认为,首先要辨别协议书的真伪,再来确定协议书是否有效。
买的是501室竟变成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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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纯亮告诉记者,2006年8月,他购买了永嘉县新盛房开公司代建的永嘉县上塘镇新世纪花苑一套房子,并与该公司负责代售的老板陈罗福个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陈罗福保证为谢纯亮提供安置房一套,地址为永嘉县上塘镇新世纪花苑前二村安置房1幢501室,并暂收他10万元为第一期购房款。
2007年7月,陈罗福让谢纯亮交付第二期房款时,要求他将原先协议书上所购的1幢501室更换为1幢502室。谢纯亮认为,自己原先订购的就是501室,所购501室与502室相比,采光好、面积大,所以不同意更换。
卖方称未签过协议书
记者日前走访了协议书上所说的永嘉县上塘镇新世纪花苑前二村安置房,该建筑目前仍未完工。
事后,记者联系了陈罗福。据陈罗福称,他没有和谢纯亮签订过购房协议,谢纯亮协议书上幢号、房号都不是他写的,他对协议书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且他至今未收到谢纯亮的订房预付款。至于谢纯亮手上所持的收据,陈罗福也表示自己未签字,未按手印。
而谢纯亮则说,当时一起买房的有6个人,都在2006年8月签订的协议,并且协议书存在。至于未交订房预付款则更不可信,他手头还有一张陈罗福合伙人签过字按过手印的收据。为此,两人僵持一年多未能解决。
据悉,永嘉县消费委已介入调查,但双方至今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先辨别协议书真假,再看是否有效
据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杨康乐律师分析,假设买方伪造协议,则协议无效,对卖方没有约束力,卖方无需按照协议履行。如果协议是真实的,那就判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如果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则其房屋转让根据规定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合同无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出卖人得返还收取的款项,如果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卖方,买方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避开合同效力,出卖人擅自改变房号是违约行为,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
记者 吴数德 见习记者 银玉芝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