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7日,秀洲区洪合镇发生了一起火灾,而这起突发的火灾引来了一场颇具争议的官司。历经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前天,这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再次对簿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谈生意遭遇飞来横祸
一直在新疆居住、做生意的刘某于去年7月11日到嘉兴市洪合镇洽谈羊毛衫生意。因为双方此前有过业务关系,比较熟悉,刘某到达后,生意伙伴沈某安排他居住在洪合镇民北路3号的房屋内。可是没想到,同月17日,该房发生火灾,刘某及沈某的两名家人竟然在这次大火中丧生。
惨剧发生后,刘某的家人惊愕万分,他们认为,嘉兴市环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邀请刘某洽谈业务并安排其住宿在该单位的经营场所内,应对刘某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障责任;沈某作为失火房屋的主人,其对留宿在房屋内的刘某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刘某家人要求,嘉兴市环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及沈某承担赔偿各种损失698901.16元。
一审判决沈某及公司承担80%责任
关于刘某的案件,其家人在将案件起诉于秀洲区法院后,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解释,该案件中,嘉兴市环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以及实际经营地,其在工厂同一建筑内设置仓库、车间并供人员居住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后居住人员的死亡,故其对消防安全管理负有责任。沈某作为嘉兴市环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好安全消防的管理责任,虽然该职务的不履行并不一定导致其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沈某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不能证明刘某所居住的是工厂内的宿舍或招待所外,只能认定其居住在沈某家。
法院还称,从常理分析,沈某作为家庭主人,邀请客人洽谈生意,留宿在家,应当认为是受家庭主人之邀,是双方信任和友好的象征,所以沈某理应为刘某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
不过,法院也认为,由于刘某知道居住的地方同时也是经营场所,故其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20%的责任,沈某及公司承担80%责任。
经一审判决,沈某及其公司最终要赔偿刘某的家人各项物质损失426840.92元(减去了已经赔偿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等。
不服一审再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沈某不服。不久,沈某及其公司对一审结果提起上诉,昨天,该上诉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沈某及其所代表的公司认为,嘉兴市环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火灾发生前已经将其所有的房屋整体租赁给嘉兴市泽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并且该租赁合同已在2006年11月份泽宇公司申领企业营业执照时已向秀洲区公安局备案。所以这份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也证明了该房屋此后一直由泽宇公司在使用和管理。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与承租人关系存在特殊情况,且注册地不一定为实际经营地”等理由不确认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其次,上诉人认为,即使要承担责任,死者刘某明明知道自己所住之处正是开工生产羊毛衫的,但还是愿意住宿,说明其愿意承担有可能发生的相应风险,所以其责任要高于上诉人的责任。同时,刘某明明为农村居民,一审时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他们是夫妻关系
关于沈某提出的“嘉兴市环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火灾发生前已经将其所有的房屋整体租赁给嘉兴市泽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辩护律师认为“嘉兴市泽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顾玉妹与沈某为夫妻关系,所以可以认定那份所谓的‘租赁协议’主要是为了满足工商登记才虚拟签订的。这里的‘租赁’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过。”
另外,关于刘某“自愿居住”一说,辩护律师认为刘某已经承担了20%的责任,足够了。
而关于刘某明明是农村户籍却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生前一直在新疆乌鲁木齐居住、做生意,所以其生活场所在城镇;收入来源是来自城镇的,所以应该适用城镇标准。”
法官将择日宣判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