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3日,当王春(化名)独自走在乐清市北白象镇自家门口时,突然倒地,两天后医院宣告不治身亡。意外让所有人都惊呆了,才三十出头,正是身强力壮的年龄,怎么说走就走,留下了父母、妻子,还有5岁的儿子。
三年后的今天,随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张丰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王春家属13.8万元,一切似乎才算暂告一个段落。
一年前的一脚
在不少人眼中,张丰就是个打打杀杀的人,这个“80后”曾因寻衅滋事罪坐过三年牢。出来后,仍旧是一副火暴脾气。
张丰此前并不认识王春,但是张丰对王春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是2004年发生的事,当时,王春的车子与张丰叔叔的摩托车发生了小刮擦,张丰闻讯赶来,扇了王春一巴掌后,又抬起一脚。
张丰的律师说,其实,就一脚。这一脚正好踢在王春脸上,王春应声而倒,脑袋着地,昏了过去。
张丰和他叔叔在事发后逃出去打工了。
一年后的意外
2005年7月王春在家门口突然倒地死亡,家里人提出尸检。
尸检结果,猝死与一年前的受伤有关。
原来,当时王春受伤的部位就在脑部,脑部受创的后遗症表现为记忆力和注意力减退,反应迟钝,对侧肢体共济失调等。也就是说,脑部受伤可以造成王春在此后的日子里易摔倒、摔倒后防御能力降低等情况。
所以,尸检认为,受伤与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王春的家属觉得,这账必须由打伤王春的张丰来偿还。
对死亡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实,当时王春受伤后医疗鉴定就定为重伤,打人致重伤,那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张丰跑了,警方一时没找到他。
张丰自己也没想到,数年之后,他因此再一次成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张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张丰的律师认为,张丰的举动只是使人重伤,而非死亡,另外,他所做的赔偿也应该是对重伤的赔偿,而不是对死亡的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律师前面的意见是对的,从刑法关系上说确实应该是致伤,而非致命,所以,刑期由一审判决的11年改判为9年。
但是,从事实上来说,死亡与受伤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对王春的死亡,张丰要承担50%的责任,一共赔偿王春家属1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