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将不再出具户籍证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至今快一个月了,但还是有不少市民跑去公安机关,要求开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向公民出具户籍证明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普陀区办证中心公安窗口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婚姻登记、办贷款、学校报名等都要用到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办起来虽然比较方便,但也因其仿制容易,不易保管等缺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所以退出了历史舞台。
据普陀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而对于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按规定使用居民户口簿。但目前,许多居民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有个别单位也未撤销让居民提供户籍证明的规定。
警方提醒,符合条件未申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的,请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证窗口进行申领,还未取消居民证明身份需提供户籍证明的单位,请及时学习《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按规定予以调整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