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1日讯
颇为各方关注的宁波唐氏兄弟利用ATM机出借转帐取款案,经一年多审理,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风军、唐风光分别获刑7年和2年。至此,宁波版“许霆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ATM机出错用借记卡转帐200余万
去年1月下旬,从湖南来宁波打工的唐风军在通过借记卡转帐时,发现宁波鄞州银行ATM机发生差错,输入5元钱,居然转出10元钱。唐风军大喜,便与其弟唐风光联手,在不到2天时间内,转卡19次,将225余万元巨款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内,随后提走了57.95万元。
后鄞州银行发现唐风军借记卡出现异常情况,而向公安报案。唐氏兄弟当晚被警方抓获归案。在亲属配合下,唐氏兄弟归还了全部赃款。
庭审现场控辨争议是否有罪
在庭审时,控辨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争议焦点有三:
争议之一:唐氏兄弟的行为是属于透支还是非法占有。唐氏兄弟的辩护人指出,通过借记卡转帐,在银行记录单上发生资金缺口,属于“技术性”的“透支”。而公诉人认为唐风军并没有大额透支的现实需要,同时唐风军被捕后向警方供认,他意识到银行系统出了差错,主观上想非法占有这些转帐款项,并采取了实际行为。
争议之二:唐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辩护人认为,唐风军是在大庭广众之中,通过借记卡实施转帐操作的,并且在银行系统留下了相关记录,并不属于秘密窃取。而公诉人认为,唐风军之所以能操作成功,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道系统发生了差错,而唐风军敢于公开转帐取款,也正是利用了银行的不知情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所以唐风军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
争议之三:唐氏兄弟是否有罪。辩护人认为,因为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唐氏兄弟不构成犯罪。而公诉人认为,尽管本案是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前提下发生的,不属于预谋犯罪,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唐氏兄弟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
同案兄弟领罪悬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缴。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情节,对被告人可在法定刑内适当从轻处罚。据此,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根据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而来。主审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风光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当。因为唐风光并没有直接到ATM机上操作转帐,而是在唐风军用非法手段获取赃款后,应唐风军要求,共同参与另外开户转帐并提取部分赃款,故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表示,对此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而唐氏兄弟的辩护律师则称,唐氏兄弟不服此判决,将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