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 来自湖南省炎陵县的唐风军、唐风光兄弟,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出错疯狂转账225万余元并提取现金58.9万元,此案被称作宁波版“许霆案”。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受到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风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唐风光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唐风军、唐风光在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古林支行开户并申领了不具备透支功能的该行蜜蜂卡(借记卡)。2007年1月28日晚7时许,唐风军在ATM自动柜员机上操作,欲将唐风光借记卡内的4.49元人民币余额转至自己的借记卡中,由于操作错误,将转账金额误输入为49.49元,但因系统漏洞,该金额款项仍被成功转至唐风军的卡内。唐风军发现系统漏洞后,又进行转账操作17次,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350537.21元。当晚和次日早上,唐风军又从这张借记卡内,通过自动柜员机操作,取出现金人民币1万元。次日上午,唐风军又采用同样方法转账两次,将90.2万元人民币从唐风光的卡内转入到自己的借记卡内。此后,唐风军单独或伙同唐风光,通过以唐风光名义新开设的一张借记卡,以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取款的方法,合计取出现金人民币58.95万元,其间又存入现金1万元。
2007年1月29日中午11时多,唐风军采用同样手段,从唐风光的借记卡中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自己的借记卡中。
今年4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这起刑事案。当时,公诉机关指控唐风军和唐风光均构成盗窃罪,要求予以必要的惩处。
在庭审时,被告人唐风军辩解其行为属于向银行透支,否认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称其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因为其转账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的提示下进行的,并在银行系统留下了相关记录,并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点。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唐风军的转账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的提示下进行操作,并在银行系统留下相关记录,但其得以操作成功,是由于银行系统技术上存在差错,且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系统存在错误,唐风军实施上述行为时也自认为银行并不知道其实施了上述转账行为,故其行为仍然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方面要件。因此,唐风军在非法占有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恶意转账行为,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254537.21元,应认定为盗窃犯罪。且唐风军在转账完成后,已经实际控制并能即时取得所转账的款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另一被告人唐风光的行为,法院认为,其明知唐风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赃款,仍应唐风军的要求,共同参与另行开户供唐风军转移赃款67.01万元,并共同提取部分款项,其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