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6岁的杨刚和63岁的杨红是亲兄妹,母亲在世时,兄妹相安无事。但母亲去世后,妹妹杨红拿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说母亲病故前已决定让5间平房由她一人继承;哥哥杨刚认为该遗嘱漏洞百出,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且祖传老屋不是母亲个人财产,母亲无权处理共有财产。由此引发了兄妹之间一场长达4年的遗产争夺战。
打印遗嘱引发官司
记者昨天见到了这份打印遗嘱,上面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并按有手印,大意是说:立遗嘱人早年丧偶,有一子一女,晚年靠单身生活的女儿奉养,在外工作的儿子心中没有母亲,经济不负担,老是想着钱,让她伤心透了,所以决定在过世后,将其所有的5间私房共142.21平方米全部让女儿继承。遗嘱落款日期是2002年9月20日,其后还附有海宁市公证处2002年9月27日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立遗嘱人曾于2002年9月20日到公证处,当着公证人员的面,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
据杨刚介绍,他活了84岁的母亲是2003年9月去世的,此后不到一年,妹妹就拿出遗嘱,限其腾退所住房屋,继而将其告上法庭。
妹妹的上诉被驳回
2005年,海宁市人民法院盐官法庭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查明有关事实后认为,坐落在盐官的该房产为杨家共同财产(最初房产证上有6个人的名字,除杨刚、杨红及其母外,还有已故的其父、其大哥及祖母张氏),立遗嘱人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部分无效。“原告以部分无效的遗嘱要求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应当先进行析产,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遂于当年11月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对此,作为原告的杨红不服,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次年,嘉兴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继承官司再起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去年2月,杨红又与其大哥的妻、女一道,以这份打印遗嘱等为证据,将杨刚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对5间平房析产继承。
杨刚认为,大哥并非其母亲生,但对大哥遗产,可由大哥的继承人继承;其父遗产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妹所持打印遗嘱非公证处代书,只是把自己事先打印好的遗嘱让母亲带到公证处签字,程序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
今年,海宁市人民法院盐官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父亲、祖母死亡已超过20年,所以房产共有人应变更为原告、被告、其母及其大哥4人;其大哥去世在先,并未与其母形成抚养关系;那份打印遗嘱有效。
今年8月8日,盐官法庭据此一审宣判:5间平房中,原告杨红享有1/2份额(包括其本人和其母的各1/4份额),其大哥的妻、女等4人分别享有1/16份额,杨刚享有1/4份额。对此,杨刚不服,表示还要上诉。
(文中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