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物价部门就规范我省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发出通知,并从2008年9月10日起执行,以通过规范收费,促进我省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是指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气象服务收费由气象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根据现有气象资料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的,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为各级政府组织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气象材料;为军事活动、紧急救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
气象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气象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气象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