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9月16日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呈现出全新的立法理念,不仅“束民”也要“治官”。
与今年5月该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时相比,最终通过的浙江“环卫法”大幅删减了对公众的“法律责任”约束条款,增加了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管理监督”章节,更加体现了为百姓“减负”、给政府“加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表示,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观念的更新和价值取向的进步,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还强化了法治政府理念,促进尽快更好建立务实、为民的政府。
条例已经没有草案中原有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晾晒衣服的,罚款20元至50元”等等表述。而新增加了诸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费、处罚”、“殴打、辱骂当事人”等情形,要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5月份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专门有一章“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5条,条款内容大都是“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而通过的条例将“法律责任”章节删除,只是保留了一些罚则,罚款额度也大为减轻,以“劝阻、教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