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在当今社会,为他人做“保人”,是常有的事。但有时做了保证人后,麻烦也就随之而来了。在此,提请各位读者注意:要做“保人”,请慎之又慎。万一遇到了麻烦事,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许你的代偿之债也是可以依法追偿的。
当了被告赔了款
所幸追偿获支持
今年1月8日,丁先生的好朋友钟某打电话给丁先生,请丁先生一起去茶室喝茶。到了一看,除了钟某,还有一位陌生人在。原来是钟某因生意上缺钱要向李某借款6万元,请丁先生作保。碍于情面,丁先生答应了,在钟某出给李某的借条上签了名。之后丁先生很快就把这事就忘了。
可没想到5月8日,丁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他去领取起诉书。起诉书是李某写的,以钟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要求丁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将丁先生告上了法庭。一看到如此情况,丁先生马上打电话给钟某,可钟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没人接,找到他家里,人也不在。
当了被告的丁先生只得按时到法院参加开庭,并作出了借款应由钟某归还的辩解。但由于丁先生作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最终还是判令由丁先生承担还款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丁先生无奈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了义务。
钱虽然是赔了,但丁先生还是有点想不通,为什么别人借的钱要我归还呢?带着这个疑问,丁先生咨询了律师,这才知道: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律师也告诉丁先生,他目前只是代钟某垫付了借款,还是有权利向钟某追偿的。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丁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钟某归还代偿的款项。吴兴区法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丁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共同担保共担责
代偿之债可追偿
前段时间,家住湖城竹翠苑的毛先生也与几个好朋友闹得很不开心,起因也是由担保引起的。毛先生与胡某、张某、沈某是好朋友,曾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算来大家交往也有十多年了。平时除了一起玩外,还合伙经营煤炭生意。
去年6月,一煤场老板陈某向银行贷款时,请毛先生四人为他的贷款担保。考虑到已与陈老板做了好几年的生意,信誉还不错,平时关系也挺好,毛先生四人就同意了陈老板的要求,去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哪知到了去年年底,陈老板因经营不善,煤场倒闭了。为了躲债,陈老板偷偷跑去了外地,音讯全无。银行寻他未着,转而向毛先生四人催款,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因毛先生经济条件较好,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他被强制扣划走了银行的存款,作为归还陈老板的贷款。在遍寻陈老板不见的情况下,毛先生想,既然是四人一起作的担保,那这笔贷款也不该我一个人挑呀。于是,他找到其他三人,要求他们分担部分贷款。可其他三人每次都是推三阻四,不愿意承担,谈了几次都是不欢而散。好在几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律师朋友,最后在律师朋友的劝解、协调下,四人才对此事达成协议,由四人对贷款进行平均分担,等陈老板回来再一起向他追偿。
温馨提醒: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保证人经济条件一般普遍好于债务人的现状,债权人往往会起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其实,保证人在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首先,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而且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其次,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后,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偿权的保护,一定要在二年的诉讼时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