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6日讯
一辆宝马车离开车行还不到24小时就在顾客手中失窃,而之前因交付时少一把车钥匙,客户要求退车,车行同意并已经把车款退还顾客。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宝马车失窃损失?前天,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这样一起因宝马车失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宝马车买来第二天就不见了
今年1月29日,永康某企业主胡某和妻子黄某来到永康远大车行,挑中一辆宝马523轿车。很快,汽车买卖合同签订了。
两天后,车行将车交付给胡某夫妇,并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谁知,在提车时,胡某夫妇发现试车时放在前台的一把车钥匙不见了。
在车行出具欠条后,夫妻俩把车子开走了。回家后,两人思前想后觉得车子少一把钥匙总不放心,次日便去车行要求换车。
由于车行刚好没有同款同色的车子,双方协商后,车行为胡某夫妇办理了退车手续并把车款退还。之后,销售人员随胡某夫妇去家中取车。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车子这时已经不翼而飞了。
不久后,黄某就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远大车行将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汽车或赔偿车款46.6万元。
车行要求夫妻俩按原价赔偿
今年3月20日、10月22日,永康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宝马车被盗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被盗责任问题及损失赔偿问题,却各执一词,进行了激烈辩论。
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将车子交付给胡某夫妇,夫妻俩也已在车辆交接书上签字确认,说明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被告承担。
“汽车交付当时,他们明知少了一把钥匙,就更应该保管好车子。”“远大”公司表示,2月1日夫妻俩到公司商谈退车还款事宜后,公司及时办理了退款手续。“如今,他们却没将车辆还给我们,他们收到的46.6万元就成了不当得利。”
夫妻俩被判赔偿车行
胡某一方的代理律师提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交易商品的交付尚在进行中,由于缺少一把钥匙,车行没有完成交付行为,而车辆被盗是车行遗失车钥匙所导致。因此,车辆被盗的责任在车行,胡某夫妻不存在不当得利,也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夫妻俩还甚至怀疑是有人先偷走了车钥匙,尾随跟踪他们,看宝马车存放在公司,再趁他们不在而把车子偷走。”
永康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后,被告在同意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存在瑕疵(欠汽车钥匙一把)的情况下,接受了原告的车辆交付义务,将车提走。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履行完毕。
被告接受了车辆,应预见到欠一把汽车钥匙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双方完成交付义务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亦即转移至被告。
今年2月1日,被告要求退车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另一合同意思表示,系新的退车合同关系。原告退回车款后,被告应依约履行返还车辆的义务。被告至今尚未返还原告车辆,已构成违约,法庭遂作出了由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宝马车一辆;若不能返还,则按当时购置价赔偿原告46.6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