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5日讯 “根据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书,你是限制行为能力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请你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008年12月31日,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黄某收到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很不情愿地在送达回执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32岁的黄某是永嘉县瓯北镇人,平日里游手好闲。前年8月份,黄某因为没钱花就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在短短1个月内连续持刀抢劫5起,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砍人只因随地吐痰?
2008年8月19日22时许,黄某携带尖刀在温州火车站广场前持刀准备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郑某等三人经过其身边时随口吐痰,犯罪嫌疑人黄某心生怨气,冲上前去将郑某踢倒在地,并掏出尖刀朝郑某的右肋等部位猛捅数刀。
随后,黄某又来到现场附近的一辆出租车前,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感觉情况不妙的出租车司机赶紧打开车门,拔腿就跑。行抢未果,黄某便用刀将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左后方玻璃砸碎,并来到副驾驶室试图用打火机点火烧毁出租车。已经“杀”红了眼的黄某随后又朝附近看热闹的摩托车驾驶员王师傅走去,见对方不肯载他,就往其胸部、臀部猛砍三刀后,驾驶王师傅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王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当晚,黄某又来到鹿城区车站大道某烟酒行,持刀实施抢劫,劫取人民币1000余元。8月25日,黄某被警方抓获。
嫌犯举止怪异
在烟酒行被抢的毛小姐告诉记者,当时黄某手里拿着把尖刀,刀上还滴着血,嘴里喊:“打劫!我前面已经砍了两个了,快把钱交出来,不要报警!”毛小姐也赶紧说钱都在柜子里,让其全部拿走。说完毛小姐就连忙退到角落里。黄某拐到柜台,气势汹汹地打开柜子将钱全部掏空后走了。
吴女士8月22日20时左右在公司门口被黄某持刀抢劫。当时黄某抢走了吴女士的钱包和手机,还将停在公司外的轿车挡风玻璃给砸了。吴女士表示,当时黄某看上去和正常人一样,但总感觉行为举止很怪异。
限制行为能力仍须负刑责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根据黄某在作案时携带刀具有预谋,抢劫得手后并无继续伤害被害人,案后能清楚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可以证明,黄某作案时意识清楚。虽然如此,黄某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差,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虽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检察院遂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现代金报 新华社记者 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