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鞋子穿了七天时间,鞋面出现脱胶现象,可是商场却称“鞋买去已超过七天,不符合退货条件”。近日,有点郁闷的屠先生找到安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家住县城的屠先生近期在我县某商场购买了一双价值1190元的品牌皮鞋。穿了七天时间,该鞋鞋面出现脱胶现象。为此,屠先生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不料,商场工作人员在察看了发票和皮鞋后回复说“鞋买去已超过七天,不符合退货条件”。
“今天才是第七天啊,怎么就不能退货呢?”屠先生认为商家的答复非常不合理,于是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场对该皮鞋脱胶现象的‘三包’退货时间计算方法存在问题,认为第七天不属于七天内,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道。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该皮鞋存在脱胶现象,按正确的‘三包’时间计算方式,该鞋的售出时间在7天之内,符合退货条件。”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道。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该商场为消费者屠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