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30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走在路上被高空坠物砸伤,却没人肯认账;遭遇车祸或其他事故,索赔时人家先问你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居民;遭遇人肉搜索却拿网站没办法;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被篡改或销毁……
以往碰到上述事情,维权总要经历一波三折,有时还有被歧视的感觉,不过从明天起,包括“同命不同价”在内的一些不合理现象都将成为历史。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只要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都可以从这部法律中找到维权依据,并得到更加公平和充分的保障。
昨日,记者请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就发生在身边的一些案例,结合《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的不同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案例:2007年4月,杭州滨江区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了判决,来自温州乐清农村的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被判赔37万余元经济损失和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滨江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作出明确:凡受害人在滨江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其残疾和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在杭州法院中还属首次。
律师解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20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新法实施后,意味着同一件案件中,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法院可以不分城市居民或农民,采取统一适用标准,做到原则上的公平。
这种处理方式,考虑到了受害者家属的心理接受和社会公平,有利于迅速处理善后事宜。这项条款适用于车祸、火灾等事故,以前此类事件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会依据死者户籍、身份的不同有区别。
亮点二: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代病人亲属签字做手术
案例:2008年1月11日,德清县武康镇三桥村农民胡水平的妻子周发芝在德清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两小时后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医院认为,必须进行切除手术,否则将危急生命。
但胡水平一直不肯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按规定,没有患者家属签字,医生不能手术。眼看周发芝流血比输血多,面对家属不签字,医院向县卫生局汇报后,得到了“抢救病人、尽我们职责”的指示。
当晚8时,妇产科主治医生王桢、况勋红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并对周发芝进行手术。
目前医疗纠纷官司呈增长趋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包含不少有关医疗方面的内容,这也引起医疗机构的关心。
今年5月杭州市卫生局和杭州市医学会专门举办《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邀请资深法律专家对《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医疗的内容进行解读。
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重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什么是紧急情况?根据规定,紧急情况是指患者出现生命、身体健康有危急迫切的重大风险,不立即采取救治将危及生命的状况。本条仅适用于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时方可使用。此外,新法规定,医务人员行使紧急救治权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医院如果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致使被侵权人和侵权人都无法举证的,推定保管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亮点三:高空坠物伤人无人认账,业主将“连坐”
案例:2005年7月,杭州陈女士在经过一栋大楼楼下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事后,物业公司和楼上的住户都说坠落的玻璃和他们无关。无奈之下,陈女士将物业公司和存在玻璃缺失的几户居民共同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对于住户(业主)来说,受害人显然是弱势一方,受害人要找出肇事者的难度,远远大于住户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难度。
因此,法律才将高空坠物伤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住户若是不能举证自己清白就必须赔偿。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亮点四: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
案例:胡斌“5·7”交通肇事后,网友对他父母发动“人肉搜索”,与胡斌父亲同名者的工作单位及私人手机被公布在网站上,不堪其扰。此外,还有网络上时常出现的“艳照门”。
律师点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施的就要担责,这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
亮点五: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法中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
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不是任何情况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