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1个月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其中第39条指出: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什么叫擅自发布,这个法律没有什么操作性”,“说穿了,就是腐败官员怕被揭露”……消息一出,引起社会争议:这是在向人肉搜索亮红牌。我去百度搜索了相关报道,截至昨天有3万多条。
昨天下午2点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39条”的意见。
会议进行了80分钟,窗外正是浙江第三次强降雨来临,大风伴雨。室内气氛热烈。当有专家说“39条”容易产生歧义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表态,“立法本意没有考虑‘禁止人肉搜索’,条款表述不清楚,我们会修改完善。”
立法部门
“我们的本意被误解了”
会议一开始,拟定条例的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的相关负责人,就道明了当初拟这一条的本意。
“这被舆论解读为禁止人肉搜索,我们想说,这是一种误解。”一位负责人解释,当初是为了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如个人隐私被肆意公开,艳照门事件,这些都是应该被禁止的。
法学专家
不宜对人肉搜索一刀切
“对于人肉搜索,我觉得它就是一个工具,在好人手上,它发挥好作用,在坏人手上,它就成为暴力工具。”省法学会副会长陆剑锋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民主公开座谈会,一直关注此事的他,打了一个比方。
他的看法是:“人肉搜索”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公民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民事权利,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范围,地方性法规(浙江立法部门)不宜对此作出规定。
这也得到与会其他法学专家的肯定。“实际生活中,类似人肉搜索的行为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涉及问题很复杂,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需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人肉搜索不宜禁止但要规范。
都市快报 黄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