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7月13日讯(通讯员 田舍郎 李伟)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了两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阿勇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颇为蹊跷。原告系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不一致,但对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名、盖章双方均予以认可。双方均主张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但合同真假无法通过鉴定予以确认。另一起案件的原告也在企业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她在诉讼中主张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则抗辩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系由原告保管,对方利用职务之便已将劳动合同取走,导致合同无法提供。
据嘉兴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劳动合同均由企业自行管理,无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一般均由单位的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由此导致企业人事行政部门人员的劳动合同形式上由单位管理,实质上则由本人保管和控制。还有一个普遍现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超过一页时,双方也仅在最后一页签字,没有骑缝盖章,这为居心不良者隐匿、伪造、变造合同提供了可能。诉讼中,若作为人事管理人员的劳动者不提供合同,或双方提供的合同不一致,将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与否以及合同内容的真伪。
有鉴于此,法官建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证据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相互印证。人事管理部门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宜由该部门自行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针对此类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每页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