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6月初,贾先生花了390元,给孩子报名参加余杭游泳馆的一个暑期游泳培训班。原定于7月1号开班,却被临时告知因为人数不足要延后半个多月,贾先生决定不参加了,要求退款。负责人同意是同意了,却提出了一个要求。
贾先生给孩子报的是余杭游泳馆宣传单上写的这个儿童游泳提高班,开班日期为7月1号到12号,开班前几天,贾先生突然接到游泳馆的电话:“说人数不够,开班要延迟到7月14号。”
等了半个月,14号当天,贾先生又临时收到通知,人数不够,开班还得延后:“一直这样延后怎么行,我要退钱了。”
贾先生说7月中下旬孩子还要参加其他培训班呢,游泳培训只能泡了汤,游泳馆答应退款,可有一个条件:“说要扣掉30元的保险费,我老婆当场就跳起来了,小孩子连大门都没进过呢,而且延期都是你们造成的啊。”
贾先生觉得游泳馆的做法不合理,随后,记者找到了负责人,余杭区游泳馆王经理。他说:“报名表格上应该有写的。而且我们事先都会有提醒的。”
王经理向记者出示了贾先生当初填写的报名表,在说明栏中果然写着:“如果由于班级报名人数未满15人未开班,无法接受调剂退出的,需扣除保险费和手续费。”贾先生说,这个条款自己的确没有注意,但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而他对条款本身的合理性也提出质疑。为此,王经理做了解释:“我们的人力成本啊,通讯支出啊都要的啊。”
那么这样的条款究竟是否合理有效呢,记者随后咨询了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这样的作法存在当事一方免除自己义务而排除对方权利的作法,属于无效的。”
按照律师的说法,游泳馆的这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报名收费前有提醒顾客注意的义务,而条款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视之无效。记者发稿前,贾先生打来电话说,游泳馆方面已经答应退还保险费和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