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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浙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为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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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对此前引起社会关注的禁止“人肉搜索”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修改建议。

  今年5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审,在“信息采集和发布、传播”问题上,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过程中,该条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旨在禁止‘人肉搜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制委员会就此问题专门听取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说,根据起草单位说明,草案本意是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企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并非对“人肉搜索”的规范。有关专家认为,该条表述不够清晰确切,本意不够明确,建议修改。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建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禁止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违反该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首起非法获取

  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嫌犯被批捕

  去年,11月30日,拱墅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批准逮捕。

  9月16日,杭州拱墅区的林先生接到敲诈短信后报警。实施敲诈的黄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并供出个人信息卖家崔某。警方侦查发现,崔是一个职业的“个人信息贩子”,其非法获取的信息量占电脑硬盘30个G,出售信息约80次25万条,其中底价是每1万条400元,获利共计15万余元。拱墅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批准逮捕崔某。

  批捕依据的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合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如果出于非法目的泄露公民信息,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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